劳动合同法应当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佚名 2007-5-9
劳务派遣是当前劳动关系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是虽然这一用工形式满足了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灵活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但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致使利用这一形式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变成劳务关系后,在劳动者及其工作岗位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却大幅度降低,劳动强度反而上升。现行劳务派遣的结果往往是实现了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的双赢,劳务派遣单位取得了基本没有风险的效益,劳务使用单位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受到较大损害的却是国家和劳动者。
劳务派遣发展方向决定着劳动合同制度能否健康发展。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有关系无劳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是有劳动无关系,这种形式如果成为常态化,劳动关系成了空壳。这种用工形式,解决不了同工同酬、安全卫生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都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岗位上。所以,必须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这一用工形式进行适当的限制、制约和引导,使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实施后能够真正发挥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在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予以规范,严格准入制度和审查淘汰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严格规定使用期限,如果一个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一年以上,就不能再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权益能够真正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对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对劳务派遣做出相应规范,有利于我国逐步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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