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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佚名 2007-5-9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    区

每人每月

补助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

    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

    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威海市

180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170



济宁市:各县

临沂市:各县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

东营市

烟台市:栖霞市、海洋市

莱芜市

德州市:德城区

150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区)

滨州市

菏泽市:牡丹区

140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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