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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2007-5-9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企业临时工工龄计算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招收为本企业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三、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局应当按照职工当时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6%补缴,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补缴;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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