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答(一)单位应支付妇女生育期工资吗?
Hans 2007-5-11
问:
我妻子是本市一家医院的职工。去年12月初生育,根据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她可以享受办法中规定的相应待遇,我们全家为此庆幸赶上了好政策。可近日,她单位来通知,由于本市生育保险办法已实施,因此,医院将不再发给产假工资,而改为发200余元的补贴。 对此我感到不理解,本市实施了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怎么把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也减掉了,这种做法是否有悖于目前的有关法规?
答:
本市实施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来,本市已有数万位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享受了该项保险的待遇。广大市民对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应当看到,制定《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其目的在于,适应本市就业机制的市场化,均衡妇女的就业成本和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缓解目前普遍存在的妇女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其次,是为了确保妇女在生育期间享受必要的基本生活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障,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因此,无论是企业或单位,只有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才能专注于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同样也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由于本市的用人单位已参加了本市的城镇生育保险,因此,原来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妇女的相关待遇,改由生育保险支付,其原享受的工资待遇改发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妇女的待遇标准方面,原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已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本市的生育保险办法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无冲突,你太太单位目前的做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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