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规跳槽,单位扣档违法
孟凡海 2004-6-3
一段时间,经常有职工咨询:我辞职以后,单位扣留档案,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我能否要回我的档案,?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档案对某个职工来说是特定的,正因为职工档案的特定性和特殊性,它需要专门的机构予以管理和保存。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职工有一个单位调至另一个单位,职工档案也应由原单位(或学校)调至用工单位管理或委托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由于现行社会打破了原来的计划调配人才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人才自由流动,企业自主用工的资源配置制度。人才自由流动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这种自由流动不可避免的要有违规行为的发生。一个企业为招聘一个理想的职工,从招聘到用工,经常会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一个员工的跳槽,经常会给用工单位造成很大的损失。针对违规的跳槽职工,有的单位经常采取扣留职工档案的做法来惩罚职工。殊不知,这种作法是不可取的,它不仅侵犯了职工就业权利,同时也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用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仅具有财产内容,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上述关系就不复存在。单位管理和保存职工档案的职能就已经结束。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所在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部门。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转移档案手续,不得扣留。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工档案,对用工单位也作出了同样的要求。
由于职工档案的特定性,新的用工单位要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工作记载,就要求调动职工档案。如果不调动职工档案,劳动者就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正常的劳动就业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所以单位扣留职工档案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种侵权的行为,使职工与用工单位形成了一种侵权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产生的,应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职工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履行档案转移手续。单位用扣留职工档案的手段惩罚职工,而不是积极的主张要求职工赔偿企业的损失,不仅会损害职工的权利,同时企业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取的。
来源于:徐西华律师 作者:徐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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