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
江南 2005-1-27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合同期内,以提前30日的书面通知形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且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第18条有如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亦说明了,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免责的。同时,根据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中,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除非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形式解除合同需要补偿的损失,否则单位不能根据此条款收取劳动者的任何经济补偿。
这篇文章对您或您的朋友有帮助吗?您可以【推荐给好友】或者【加入收藏】
上一篇文章: 加班工资能不能“预定”?
下一篇文章: 只签试用期合同何时算转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