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4月24日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草案》三审中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述规定意味着今后的经济补偿金将会出现2种不同的标准,这个标准的划分就是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分水岭。一般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上年度该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高收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即为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限,同以往有所不同。这条规定在网上公布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低收入者认为此举没有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月收入才1000来元的普通劳动者,即使给予经济补偿,全部在内也仅10000元左右,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必需;相反,高收入者认为,原来的经济补偿没有限制最高额度,如今限高之后,上海最高的经济补偿金才80000元左右,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大大降低,用人单位今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措将会更加随意。一条原本用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款,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尚属情有可缘,但竟然也得不到劳动者的认可,究竟是为什么呢?
第一, 现行的经济补偿金规定的支付标准只有一个,即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准,按劳分配,按劳取酬的原则早已深入人心,经济补偿金按照俗称的工资标准也没有多大的意见,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意义上的心理平衡,倒也使得劳动者心悦诚服。而如今重新规定了二种标准,使得原本隐性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一下子显性化,顿时使得弱势群体感到强烈的不满,而对于原本高收入阶层也觉得经济补偿金限高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第二, 从用人单位而言,原本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才有可能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如今连合同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不能不说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笔巨大的负担。试问任何一家单位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人数多还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人数多?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第三, 该条款除了对经济补偿金的限高之外,还统一规定了补偿年限,这也打破了原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平衡。原来只有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胜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才是12个月,其余情形均不设上限,也就是说按照实际工作的年限来实施补偿。而《草案》三审稿不问青红皂白,一律限高经济补偿金,真正成了"三方不讨好"的一条法律条款。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必要去涉及,并且规定得如此具体和详尽也是值得探讨的。制定一条合理的法律条款不容易,最主要的千万不要随意打破已有的平衡。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也是寻找强弱之平衡,“治大国若烹小鲜”,恐怕也是这个道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