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法律盲区
佚名 2007-5-17
正值《劳动合同法》草案热议期,国际快餐巨头麦当劳、肯德基等涉嫌违规用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肯德基要求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把较为稳定的劳动合同工改为小时工,即将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合同,报酬也随之下降。这一举动被指是强势用人单位在规避法律。那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快餐巨头改签劳务合同用意何在,劳动者的权益又因此种变动受到怎样的影响,这样的变动合法性安在,需要法律给出答案。而回答这些问题,须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入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劳动合同涉及社会利益,劳动关系贯穿着国家的干预,调整的时间可延至劳动合同订立前,及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通过规定劳动标准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权益必需达到法定的最低限度,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用人单位的这些法定义务不因协商而降低或者免除。
劳务合同则是平等主体就劳务的提供和使用达成的合议。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务报酬,无权要求雇主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及实践,退休人员、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的临时性的有偿工作均属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使用的是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或家庭与从事非全日制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劳务关系。在我国,这些劳动均不作为就业统计。
两种合同下形成的法律关系尽管还有其他差异,但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待遇的明显差异上。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定的初衷,允许雇主与劳动者确立劳务用工关系,以解决短期的、临时性的用工需求,劳务报酬依照民法自行约定。尽管各地政府规定小时工最低报酬,但因其工作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无法享受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职业安定权、社会保险权。与劳动合同相比,劳务关系中的雇主承担的责任明显要轻得多。正因为如此,大量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用工这种方式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的权益。麦当劳、肯德基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也不必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躲避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而我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签订劳务合同并没有强行规定,将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的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这就给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空间。
这种用工方式也面临着合法性的考验。《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条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广泛争议。长期以来,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都有人员编制的限制,企业的非核心工作大量采用了劳动派遣用工的形式。假如一年后企业需要继续就该岗位使用劳动者,绝大部分实际用工企业不会与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果必然是再使用其他劳动力。这样一来,被派遣的劳动者失去了较为稳定的工作,企业也选择了放弃熟练工再使用其他劳动者。
综上,法律如何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务关系损害劳动者权益,兼顾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需要给予明确的调整。其内容涉及劳动者工龄的计算、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一系列亟待规范的问题,恐怕国家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买一部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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