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未保留 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高原 2007-6-27
白某是某大型餐饮连锁企业的部门经理,在接受聘用担任部门经理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一系列的相关协议,一式两份。但是在白某与企业签好合同后,企业认为这些劳动合同和协议涉及聘用职工的企业商业秘密,协议中的相关制度也是企业具有竞争力的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提出一式两份都由企业保管,当时白某也未提出异议。两年后,白某准备跳槽。企业随即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要求白某赔偿培训费、违约金等。而白某则认为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给自己一份,合同依法未成立,因此双方只能是“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但一式两份都由企业保管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那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反之,则只能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根据双方实际履行的事实来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而一般劳动关系是根据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从合同的一般原理来看,合同的成立注重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无论是什么形式,只要能够说明双方达成了一致,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了。而合同文本的保管,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无论保存在何处,都只能说明证据的出处,而不能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如果白某不能证明单位有未经他同意修改合同的行为,那么他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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