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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确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 张路 2007-6-27
    什么样的企业才能成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日前,上海市总工会首次确立了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基本标准。
    上海市总工会确立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基本标准包含了建立工会、职工入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职工董监事制度,职工经济、教育、发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女职工享受平等权利等10多个方面的内容。
    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计划,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将在近期起步,持续到2009年。至2009年底,创建活动在已建工会企业的覆盖面达到85%;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达标率达到45%;2007年以上两项应分别达到30%和10%;2008年应分别达到60%和30%。
    上海市总还为该市到2009年底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设定了八大具体目标:
    ———97%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工会组织,职工入会率达到95%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80%以上。
    ———各类企业依法与本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100%。
    ———80%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60%以上已建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80%以上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全部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的经济利益得到全面保障,各类企业做到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切实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
    ———职工教育权、发展权进一步得到维护,职工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丰富。
    ———全面落实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及特殊劳动保护待遇的各项政策,基本消除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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