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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2年 月工资1500 违约金竟10万 高原 2007-7-20
     一单位与职工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500元,却约定了10万元的违约金,该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经仲裁机关调解变更。 
     耿某系惠民县某煤业公司雇工,双方于2006年12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耿某工作岗位是化验员,月工资1500元。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耿某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耿某违约,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签字盖章,但未到劳动部门鉴证。合同签订后,公司出资对耿某进行了半个月的专业培训。合同履行至2007年6月13日 ,耿某不辞而别,公司多次打电话通知其上班,但耿某拒不到岗工作。公司遂申诉至仲裁委,请求按合同约定裁决耿某支付违约进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仲裁委调查审理后认为,耿某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问题是双方在只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月薪1500元的情况下,约定10万元的违约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特征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导致一方当事人获得悬殊利益,对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结合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及月工资标准,约定如此数额的违约标准应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仲裁机关可予以变更。
    本案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按耿某的工资标准乘以违约期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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