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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2007-8-4
京劳社医发〔2007〕12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根据《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暂行)》(以下简称补充报销范围)包括六部分内容:1、先天性疾病;2、诊疗项目;3、医院制剂;4、中成药;5、西药;6、新增西药的剂型。

  二、补充报销范围注明具体限制使用规定的,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执行注明的具体限制使用规定;补充报销范围药品没有注明具体年龄限制使用规定的,一律限制为14周岁以下参保人员使用。参保人员超出限制使用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补充报销范围药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管理规定。

  本通知下发后,补充报销范围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及异名申报手续。未经备案及异名申报核准的药品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补充报销范围药品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其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参保人员出院携带药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超出规定携带的药品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补充报销范围为暂行规定,今后将依据国家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收支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六、参保人员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中的诊疗项目、药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规定。

  七、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1-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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