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为员工交纳保险,只能自吞苦果
刘新苗 2007-8-23
2006年7月外地未满17岁的小王,当时借用亲戚的身份证进入了本市某建筑施工公司工作。公司一直用当时小王亲戚的身份证为小王交纳综合保险。在去年12月份公司发现小王提供的身份证并非是小王本人。并且提出要小王及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但是在外地需要当18岁才能办理身份证。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停止了为小王停止了交纳综合保险,但是公司还同意小王在公司工作。就在停止交纳综合保险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小王从高空作业上摔到地上,造成粉碎性骨折。由于公司没有跟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交纳综合保险。小王委托律师将企业告上仲裁庭。申诉:1、要求恢复劳动关系2、补缴综合保险。企业认为是小王提供了假的身份证才没有能为小王交纳综合保险。表示不肯承担。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小王不管是提供的证件是真是假,已经发生的劳动事实已经构成劳动关系。只要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为员工交纳综合保险。至于员工提供的身份证真假问题,是企业自己由于审核不严格造成,企业自己负责。因此在这里给大家提醒,员工提交给公司的所有个人自己的复印件,一定需要员工在复印件上签字并且写上此件与元件一致,并且承担法律责任。最后,经过双方调解,企业方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恢复劳动关系。
但是大家想一想,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工伤的费用由于没有交纳综合保险,只能企业全部承担,并且需支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相关的补偿。还有经过工伤鉴定后,如果达到五级伤残还必须支付医疗补助金。很多企业都存在侥幸,不肯为员工交纳综合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只有自己买单。另外,还有很多企业在试用期不肯为员工交纳综合保险,其实这是错误的。万一员工在试用期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光工伤医疗的费用可以买多少个月的综合保险呢?试用期必须为员工交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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