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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签订合同起码两年 佚名 2007-9-30
  每年9月,在本市某大型企业工作的劳务工小杨都感觉压力很大,因为她与派遣公司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面临去留抉择。如今,她显得轻松多了:“将于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保障了我们劳务工的权益,我们每年一签的劳动合同从明年起将订立两年以上期限,就业压力比以前小多了!”

  作为目前一种普遍用工形式的劳务工,但劳务工不签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现象十分严重,有些合同期限仅为半年甚至几个月,导致劳务工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极不稳定,劳务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收入等很多权益根本无法保证。

  针对这一情况,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律为何要为何将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何要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

  著名劳动法专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认为,《劳动合同法》写入这一条款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就很容易造成劳务工同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不稳定,眼下,不少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上借派遣之名行中介之实,一旦劳务工被用人单位退回后派遣公司也撒手不管了。如果限定了“二年以上期限”的话,至少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务工的基本权益,当劳务工被用人单位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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