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佚名 2007-9-1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7)42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7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帐实记”的记帐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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