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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佚名 2007-9-26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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