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享受加班工资
高原 2007-10-8
李某是青岛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员,2006年3月,该大酒店客房服务岗位经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2006年10月开始,李某每隔两个月值一个月夜班,工作时间自下午6时至第二天早上6时,上了3个月的夜班后,李某认为其上夜班时每天工作12小时,酒店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与酒店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及双方当事人举证,最终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申请。
评析: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要报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人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该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工种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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