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省劳动仲裁院获悉,根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现行时效,仅省劳动仲裁部门每年就有近30%到50%的投诉不予受理,其中9成因为超出时限。据悉,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实施,我省省直至少有近3成的投诉不再会被企业以“研究处理”为由“拖垮”。
李某是哈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车队的一名司机,2007年1月4日,李某在外出接送客户时发生车祸,造成公司客户受伤。当天,李某被公司后勤负责人告知回家等候处理。可是1月6日,当李某到公司询问处理意见时,公司却称他被解雇了。李某不服,多次找到单位相关领导讨要说法,但得到的答复都是等公司研究后再说。4月20日,仍得不到公司答复意见的李某将公司申诉到了省劳动仲裁院。但是因为其投诉超出时限,被告知无法受理。
省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李某这样因超出劳动争议时效而不予受理的案件每年在省劳动仲裁院都有上百起。按照《劳动法》规定,现行的劳动争议时效是60天,即申诉人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李某1月6日得知发生劳动争议,投诉期限应该截至当年3月8日。结果却被企业“研究处理”给“拖垮”了。
据省劳动仲裁院统计,仅该院2006年接到323个投诉中,就有158个“不合格”不予受理,其中9成为超时限案件。而2007年接到的547个投诉中,161个不予受理,也几乎都是因为超时限。省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说,这一现象将在5月1日得到改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但缩短了仲裁审限,还延长了争议时效。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同时,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另外,在仲裁审限上,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67天,从申请到受理的期限为7天,审理期间为60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天。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到97天。但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5天,周期缩短了3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