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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者遭欠薪 政府不予垫付 佚名 2008-5-30

  高薪者遭欠薪 政府不予垫付

  欠薪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增新规,针对月薪超本市职工平均数3倍人员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按照欠薪垫付数额的两倍对其处以罚款。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增加了上述条款,专门用以加大恶意欠薪的违法成本。

  恶意欠薪按垫付数额两倍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审议时,有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作立法修改说明时介绍,立法组采纳了这一建议,在《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欠薪垫付数额的两倍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处罚”。

  同时,《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有关将恶意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规定。

  5类人员遭欠薪不予垫付

  刘曙光介绍,有关欠薪垫付的内容,此次《修改建议稿》也作了进一步规范,增加了有关不予垫付的规定,以确保基金正常运作,更好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以下五类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一是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是前项人员的近亲属;三是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四是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五是累计欠薪数额不足200元的人员。

  欠薪超6个月按6个月垫付

  在具体垫付的欠薪数额方面,《修改建议稿》增加了相关详细规定,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欠薪数额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欠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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