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5月,李某出资成立了惠民诊所,并招收了两名卫校毕业的学生为诊所员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每位员工应向诊所缴纳600元作为保证金,如合同期满或员工辞职,诊所将保证金退还。2007年5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接到惠民诊所违法收取员工保证金的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劳动局向惠民诊所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诊所限期全额退还两员工劳动合同保证金。限期届满后,劳动局得知惠民诊所以扣除两名员工其他费用为由,每人只退了300元。9月25日,劳动局在进行两次告知和两次听证后认为,惠民诊所整改不彻底,并做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惠民诊所不服劳动局的处罚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惠民诊所的诉讼请求。
[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的现象比较常见,有些单位要求员工缴纳“入厂押金”或“保险金”等,以备员工破坏设备后赔偿之用。还有些单位在录用员工时,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劳动者好不容易获得一份工作,为了保住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地按照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交纳保证金或交出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是平等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证件等,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条款。我国有关劳动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早在1994年,劳动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职工本人。”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劳动合同法》再次从法律层面做出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募员工时以任何名义向员工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扣押劳动者的个人身份证件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本案中,惠民诊所收取两名员工劳动合同保证金,显然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劳动局对惠民诊所做出的罚款决定是正确的。假设本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局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对惠民诊所进行处罚。即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如惠民诊所给两位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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