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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患绝症员工违法 佚名 2008-6-22

  一名从事电梯司机工作7年的女工刘某于去年底不幸患上了癌症,然而雪上加霜的是,其所在公司竟借劳动合同法出台之际,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辞退。近日,刘某的爱人来到丰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原来,2001年3月,刘某被某公司聘用从事电梯司机工作,一干就是7年。2007年年底,刘某患病并被确诊为癌症。2008年初,单位与职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刘某身体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为由,明确告知刘某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赔偿。无奈之下,刘某只得一边治病,一边寻求法律帮助。

  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当即受理了刘某的援助申请,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仲裁,并向刘某解释: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刘某的医疗期为6个月。此外,如果医疗期满后,刘某未痊愈或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可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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