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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不用赔钱 佚名 2008-4-16
公司改制新东家没与飞行员签劳动合同法院一审判决——

  成都

  广东去年底,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3名飞行员相继提出辞职,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不同意。3名飞行员先后申请仲裁,要求与国航解除劳动合同,国航立即提起反诉并提出巨额赔款。仲裁裁决结果均为飞行员赔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国航觉得赔款太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四川成都双流县法院对3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两起作出判决:由于国航没有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法院据此驳回了国航的诉讼请求,判决飞行员在辞职时对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赔偿。目前,在法院已经判决的两起纠纷中,国航都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律师称,这种因没签劳动合同而导致航空公司败诉的“飞行员辞职”纠纷在全国还是首例。而另一起签有劳动合同的纠纷现已达成庭外和解。

  1990年8月,陈勇进入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0年12月6日,陈勇被调到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仍然做飞行员。之后的几年里,陈勇所属航空公司多次改制、合并,陈勇的“东家”也最终变成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该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陈勇在多次转变用人单位期间,新公司都没有与他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勇从最初的西南航空重庆分公司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双方应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未办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培训费用等,那么陈勇应该给予国航赔偿。但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国航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国航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而陈勇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到期即自动解除。法院还认为,民航总局有关文件仅规定了对招用飞行员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支付培训费用,并未规定飞行员个人辞职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费用。日前,双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勇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国航为陈勇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驳回国航要求陈勇支付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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