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李迎博 2008-6-24
6月2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各相关企业可据此合理确定今年的工资增长率。
据介绍,工资指导线是按照职工工资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对企业工资工作提出的指导意见。企业可综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生产经营、人工成本、物价上涨情况等因素,在工资指导线标准内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2008年我市工资指导线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7号)的总体要求,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8%,上线为22%,下线为7%,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参照指导线可根据自身实际,以指导线为基础,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围绕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8%确定。
——工资水平偏高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超过200%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
——工资水平偏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控制工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7%,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
各企业要按照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工资增长指导线,通过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协议。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要与工会方开展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认真履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中关于工资增长的有关条款,保证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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