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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单位恶意规避签无固定期合同行为无效 孔博 2008-7-7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这是广东省7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

  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凤岐介绍,《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今年相继实施以来,广东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增,1-6月广东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现象。为解决当前因裁审标准不统一、裁审程序不衔接导致裁审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广东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指导意见》,统一了裁审标准,实现了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四类行为无效: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指导意见》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指导意见》还规定,能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社会保险为: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

  《指导意见》还就仲裁终局案件认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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